归化日本的基本条件:国籍法第5条六项要件与申请流程
依据法務省「国籍Q&A」和国籍法条文,整理归化(帰化)的六项一般条件、简易归化的放宽情形、申请窗口与必要材料,以及从事前咨询到官報告示的大致流程。
重点标记:窗口・地点材料金额期限
归化(帰化)是外国人取得日本国籍的方式,与只改变在留资格的永住不同,归化后即成为日本国民,不再受入管法的在留管理。本文依据法務省「国籍Q&A」「帰化許可申請」页面和国籍法条文,整理一般条件、简易归化、申请窗口和流程,适合正在考虑归化、想先了解门槛的人。
要点
- 归化须经法务大臣许可(国籍法第4条),许可后在官報上告示,自告示之日起生效(第10条)。
- 国籍法第5条规定六项一般条件:连续 5 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18 岁以上且依本国法有行为能力、素行善良、能维持生计、无国籍或因归化丧失原国籍、未企图以暴力破坏宪法或政府等。
- 法務省另说明,还需要具备日常生活所需的日语能力(会话及读写)、在留 10 年以上等,融入日本社会。
- 申请窗口为住所地管辖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含办理国籍事务的支局);15 岁以上本人须亲自前往并以书面申请,不收手续费。
- 所需材料因国籍、身份关系、职业而异,官方要求申请前先向法務局・地方法務局咨询;官方未设标准处理期间。
一般条件:国籍法第5条
国籍法第5条第1项规定,法务大臣只能许可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归化。法務省说明,这些是最低限度的条件,满足了也不意味着会获得许可。
| 条件 | 条文 | 法務省的说明要点 |
|---|---|---|
| 住所条件 | 第1号 | 到申请时为止连续 5 年以上住在日本;住所须合法,需持有正当的在留资格 |
| 能力条件 | 第2号 | 18 岁以上,且依本国法律也已达成年年龄(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由“20 岁以上”改为“18 岁以上”) |
| 素行条件 | 第3号 | 素行善良;综合考虑有无犯罪记录及其情节、纳税情况、是否给社会造成困扰等,以一般人为标准按社会通念判断 |
| 生计条件 | 第4号 | 生活不困难、能在日本生活;以共同生计的亲属为单位判断,本人无收入时,靠配偶等亲属的资产或技能能稳定生活也可满足 |
| 重国籍防止条件 | 第5号 | 无国籍,或原则上因归化丧失原有国籍;依本人意思无法丧失原国籍的,可能例外许可(第5条第2项) |
| 宪法遵守条件 | 第6号 | 企图或主张以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或其下成立的政府,或结成、加入此类团体的,不予许可 |
条文以外的要求
「国籍Q&A」写明,还需要具备日常生活所需的日语能力(会话及读写),以及在留 10 年以上等,融入日本社会。法務省民事局的リーフレット也列出同样内容,并注明需要宣誓遵守日本法令等。
简易归化:第6条至第8条的放宽
对与日本有特殊关系的外国人,国籍法第6条至第8条放宽了部分条件(通常称为“简易归化”)。按条文整理如下:
第6条(放宽第5条第1项第1号住所条件;须现在在日本有住所)
- 曾为日本国民者的子女(养子除外),连续 3 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
- 在日本出生,连续 3 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或其父或母(养父母除外)在日本出生;
- 连续 10 年以上在日本有居所。
第7条(日本国民的配偶者;放宽第1号住所条件和第2号能力条件)
- 连续 3 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且现在在日本有住所;
- 或者结婚满 3 年,且连续 1 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
第8条(放宽第1号、第2号和第4号生计条件)
- 日本国民的子女(养子除外)且在日本有住所;
- 日本国民的养子,连续 1 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且收养时依本国法为未成年;
- 曾丧失日本国籍者(归化后又丧失的除外)且在日本有住所;
- 在日本出生、出生时起即无国籍,且自那时起连续 3 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
此外,第9条规定,对日本有特别功劳的外国人,经国会承认可不受第5条第1项限制许可归化。是否符合上述放宽情形,请在事前咨询时向法務局确认。
申请窗口与方式
依据法務省「帰化許可申請」页面:
- 提交地:申请人住所地管辖的法務局或地方法務局(含国籍事务办理支局)。「国籍Q&A」提示,法務局的出張所等有的不办理国籍事务。
- 提交方式:15 岁以上由本人、未满 15 岁由亲权人、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亲自前往并以书面申请。
- 手续费:不收取。
- 申请书:备置在提交地;除申请书外还需各种材料,材料齐全也不一定获得许可,官方要求申请前先向提交地咨询。
- 受理时间、审查基准、标准处理期间:受理时间请向提交地确认;页面写明审查基准和标准处理期间均为“ありません”。
主要材料
「国籍Q&A」列出的主要材料有:帰化許可申請書(需照片)、亲属概要书、帰化の動機書、履历书、生计概要书、事业概要书、住民票の写し、国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纳税证明、收入证明。
国籍证明和身份关系证明原则上须由本国官方发行。法務省リーフレット对中国籍申请人的举例是:国籍证明为在日大使馆・领事馆发行的国籍证明书或本国发行的户籍誊本(全部誊本);亲属关系证明为公证书或本国发行的户籍・除籍誊本(全部誊本)。リーフレット还列出:会社员的源泉徴収票等、个体经营者的所得税纳税证明书等、公司经营者的法人税纳税证明书等,以及社会保险料缴纳证明(被保険者資格情報、年金保险料领收书等)。日语以外文字的材料须附注明译者的日语译文。
由于许可后会为申请人创设户籍,申请时还要一并提交证明身份关系的材料。具体清单因人而异,以法務局的说明为准。
时间节点
法務省リーフレット所示的大致流程:
- 咨询:向住所地管辖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咨询,确认所需材料。
- 准备材料:自行制作申请书等,并从本国和日本的机关取得证明。
- 申请:本人前往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提交。
- 材料检查・受理 → 审查。
- 送交法務省审查 → 法务大臣决定。
- 结果:许可时在官報告示,并由法務局通知本人;不许可时由法務局通知本人。
官方未公布标准处理期间,整体所需时间请向窗口确认。
常见误区
- “满足第5条六项就会获批”:法務省明确说明这些只是最低条件,满足后也不一定许可。
- “住满 5 年就够了”:条文的住所条件是 5 年,但「国籍Q&A」另写有在留 10 年以上、日语能力等融入社会的要求,申请前应一并确认。
- “可以请家人或公司代为提交”:15 岁以上须本人亲自前往法務局・地方法務局书面申请。
- “归化和永住是一回事”:永住是在留资格之一,仍受入管法在留管理;归化是取得日本国籍。
材料清单(可以勾选)
🔒 勾选状态只保存在这台设备的浏览器中,与自查工具共用。
归化许可申请:一般所需材料
0/11向管辖住址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含办理国籍事务的支局)本人到场书面申请(未满15岁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无手续费、无标准处理期间。以下是法務省国籍Q&A列出的11种主要材料;实际所需材料因国籍、身份关系、职业等因人而异,申请前须先到法務局咨询,具体还要追加哪些材料以法務局的指示为准。法務省也提醒,材料齐全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许可。
归化许可申请书
须附申请日前6个月以内拍摄的5cm见方单人、免冠、正面上半身照片(未满15岁与法定代理人合照);申请书备置于受理的法務局,只用汉字・假名・阿拉伯数字填写。
📍 法務局
申请书由法務局提供;须附照片
📍 本人准备
📍 本人准备
📍 本人准备
📍 本人准备
📍 市区町村
国籍证明文件
原则上须为本国官方机构发行。
📍 本国政府・驻日使领馆
原则上须为本国官方机构发行
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原则上须为本国官方机构发行。
📍 本国政府・驻日使领馆
原则上须为本国官方机构发行
📍 其他
📍 其他
符合条件时才需要
仅限经营事业者(官方未明确写出条件)
📍 本人准备
官方原文
以下是本文依据的官方页面,办理前请以原文为准。
本内容仅供参考,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