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搬家后 14 日以内办理住居地届出待重新核对
迁入新住址之日起 14 日以内,带在留卡到市区町村办理转入届或转居届,即视为完成住居地届出(入管法第19条の9第3項);办理时没带在留卡的,须另行办理住居地届出。
没有加入公司的厚生年金和健康保险时,原则上需要加入国民年金和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的加入、退出在 14 日以内到市区町村办理)。经济困难时可以申请国民年金保险料的免除或纳付犹予。
公司员工原则上由公司从工资中扣缴(特別徴収),其他人按市区町村寄来的納税通知書自己缴纳(普通徴収)。在留资格变更・更新的ガイドライン把纳税义务的履行列为审查时考虑的要素。
优先孩子出生后14日以内向市区町村提交出生届待重新核对
在日本出生的孩子,即使父母都是外国籍也必须提交出生届(法務省:外国人在日本国内出产时同样适用戸籍法)。期限为出生之日起14日以内(例如新宿区:含出生当天计算,第14天为闭厅日时顺延至下一开厅日),提交到出生地或届出人所在地的市区町村,不收手续费;届书与医师・助産師填写的出生証明書为一体,另须携带母子健康手帳。父母为外国籍时孩子姓名原则上用片假名填写(例如新宿区:中国・韩国等可用汉字的国籍可用日本的正规汉字)。在住民登记地以外提交时,孩子的住民票要过几天才建立,各种津贴可能无法马上申请(新宿区)。受理后,届出人可在受理的市区町村申请「出生届受理証明書」或「出生届書の記載事项証明書」作为出生的证明,在留資格取得申请等会用到(例如新宿区受理証明書350日元)。各市区町村窗口与所需材料可能不同,请事先确认。
优先不具有日本国籍的孩子要在出生后30日以内申请在留資格待重新核对
因出生而在日本在留的外国籍孩子,自出生之日起60日内可以不持在留資格在留;如果出生后60日以后仍要留在日本,必须在出生之日起30日以内向管辖住址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出「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入管法第22条の2)。手续费免费,也可在线申请;可由法定代理人(父母)代为申请。要申请的在留資格取决于父母的在留資格(例如:工作类签证・留学的子女为「家族滞在」,永住者的子女为「永住者の配偶者等」或「永住者」)。材料一般包括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出生したことを証する書類、孩子的护照(出示)等,按申请的在留資格不同而不同;领取在留卡当日未满1岁的孩子无需照片。出生后60日以内就出国的,不需要此申请。在留卡发放后若孩子没有住民票,要在许可后14日以内到市区町村办理住居地届出(入管「家族滞在」页面,入管法第19条の8)。父母一方为日本人、孩子出生时取得日本国籍的,不需要在留資格。
优先永住者的孩子在日本出生:30日以内申请「永住者の配偶者等」或永住許可待重新核对
「永住者の配偶者等」涵盖「永住者等の子として本邦で出生しその後引き続き本邦に在留している者」,即永住者・特別永住者在日本出生并继续在留的孩子,在留期间为5年、3年、1年或6月。另外,入管「永住許可申請」也接受「出生等により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得を希望する外国人」的申请,期限同样是出生后30日以内;以在留資格取得方式申请永住时不收手续费(变更为永住时许可手续费为200,000日元,2026年9月30日前受理的按旧费10,000日元)。审查标准中,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者或子女不要求「素行善良」和「独立生计」两项,但仍须符合「永住符合日本国利益」的要件,许可与否由入管审查。选哪一种、准备哪些材料,请在期限内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或外国人在留総合インフォメーションセンター(0570-013904)确认。注意:这里的「永住者」须是孩子的父母之一;永住者の配偶者等本人(非永住者)与非永住者所生的孩子不适用。
工作类签证・留学・家族滞在家庭:孩子一般申请「家族滞在」待重新核对
「家族滞在」是教授、高度専門職、経営・管理、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企業内転勤、介護、技能、特定技能2号、文化活動、留学等在留資格者所扶养的配偶者或子女的在留資格(特定技能1号、技能実習不在此列)。在日本出生的孩子以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取得「家族滞在」时,除申请书、出生したことを証する書類、护照(出示)外,还需证明与扶养者身分关系的文件、質問書、扶养者的在留卡或护照复印件、扶养者职业及收入的证明(在職証明書或営業許可書的复印件、住民税課税・納税証明書等)。入管推荐附上孩子的住民票:附上后在留卡会记载住居地,许可后无需再到市区町村办理住居地届出。
父母一方是日本人:孩子出生即取得日本国籍,用出生届登入户籍待重新核对
出生时父或母是日本国民,孩子出生即取得日本国籍(国籍法第2条),不需要申请在留資格,在日本出生的同样须在14日以内提交出生届并记载于日本人父母的戸籍。这里的「父」「母」指出生时有法律上亲子关系的父母:未婚的日本人父亲与外国人母亲所生的孩子,只有在胎儿期已获父亲认知(胎児認知)时才在出生时取得日本国籍;出生后才认知的,满足一定要件可以向法務大臣申报取得国籍(国籍法第3条)。孩子同时拥有外国国籍(重国籍)时,18岁前成为重国籍者须在20岁前选择国籍(法務省国籍Q&A)。
定住者家庭:孩子的在留資格请提前向入管确认待重新核对
入管「定住者」页面列有「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特別永住者」所扶养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的类型,但该页面没有单独列出在日本出生时以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取得定住者的材料。无论申请哪种在留資格,出生后60日以后仍在日本在留的,都须在出生后30日以内提出申请;具体在留資格与材料请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或外国人在留総合インフォメーションセンター(0570-013904)确认。
加入公的医疗保险的人(被保険者或被扶養者)出产时,每个孩子原则上支给50万日元的出産育児一時金(在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加入机构、妊娠22周以后出产;其他情况为48.8万日元,多胎按人数)。利用直接支払制度时由保险方直接支付给医院,自己只需付超出部分;费用低于一時金时可申请差额。申请期限为出产次日起2年以内。孩子的健康保险:父母在公司健康保险(如協会けんぽ)时,被保険者须经由事业主提交「被扶養者(異動)届」,期限为事实发生起5日以内;加入国民健康保険的,例如新宿区要求出生后14日以内办理加入手续,夫妇一方在公司健保时需要该保险方出具的不认定通知(各市区町村不同)。
児童手当发给养育居住在日本国内的儿童(0岁至18岁后的第一个3月31日)的人。孩子出生后须向现住址的市区町村提交「認定請求書」(公务员向工作单位申请)。原则上从申请月的次月份开始支给;出生日接近月底时,即使申请日到了次月,只要在出生次日起15日以内申请,就从申请月份开始支给;逾期申请的月份原则上拿不到。金额:3岁未满每人每月15,000日元,3岁至高中生年代10,000日元,第3子以后30,000日元;每年偶数月支给前两个月份。回娘家生产等暂时不在现住址时,也要向现住址的市区町村申请。
很多市区町村对儿童看病的自付部分给予补助,对象、年龄和申请期限由各市区町村规定。例如新宿区:对象为在新宿区有住民登记、18岁后第一个3月31日之前的孩子,无收入限制;原则上从申请当月1日起补助,出生或迁入后次日起3个月以内申请的,从出生或迁入之日起补助。一般需要孩子先加入健康保险。请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确认。
在公司健康保险(如協会けんぽ)投保的本人因出产休息且未领工资时,出产日(晚于预产期时为预产期)前42日(多胎98日)至出产次日起第56日之间的休息期间可领出産手当金,日额约为支给开始日前12个月标准报酬月额平均÷30×2/3(不适用于以被扶養者身份投保者),向所属協会けんぽ支部申请。雇用保険被保険者休育児休業时,满足要件可领雇用保险的育児休業等給付:出生时育児休業給付金(孩子出生后8周内最多28日,原则为休业开始时工资日额×休业日数×67%)、育児休業給付金(原则上至孩子1岁;休业开始时工资日额×支给日数×67%,从育児休業开始第181日起为50%)、出生後休業支援給付金(父母在一定期间内都休14日以上时最多加付28日,工资日额×休业日数×13%;与67%合计为80%,厚生労働省说明因休业中社会保险费免除、给付不课税,相当于实际到手工资的约10成,但工资日额有上限),以及育児時短就業給付金;申请先是事业所所在地管辖的ハローワーク。2026年8月1日起申请手续有调整,详情见厚生労働省パンフレット或咨询育児休業等給付コールセンター(0570-200-406)。
怀孕后:妊娠届出、母子健康手帳和妊婦健診补助待重新核对
怀孕后向居住地的保健中心或市区町村役所提交「妊娠届出書」,即可领取母子健康手帳,通常同时领到妊婦健診的受诊票(补助券),各市区町村对妊婦健診给予公费补助(国家推荐出产前共约14次)。提交出生届时也要带母子健康手帳(例如新宿区)。市区町村还实施妊婦等包括相談支援事業(面谈相谈)和「妊婦のための支援給付」(经济支援),金额与申请方式请向居住地市区町村确认。
日本人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之间在日本结婚,须向届出人的本籍地或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提交婚姻届,受理后婚姻成立;免手续费,届书须有2名成年证人签名,窗口须出示本人确认证件。外国人须另附本国大使馆・领事馆等发行的「婚姻要件具備証明書」及注明译者的日文译文(本人翻译也可);本国不发行该证明的,可用在领事面前宣誓的宣誓书,或本国法律副本及护照・出生证明等身份文件代替。外国人在本国驻日大使馆・领事馆按本国方式办理婚姻的,无需再向日本窗口届出。2024年3月1日起,向非本籍地提交时原则上不再需要附戸籍証明書;其他附件以提交地市区町村为准。
世帯或世帯主有变化时,14日以内办理世帯变更届待重新核对
婚后在同一住址合并世帯、变更世帯主等,所属世帯或世帯主有变化的人须在变更之日起14日以内向市区町村提交世帯变更届(住民基本台帳法第25条);如果是搬到新住址,按转入・转居届办理。不是世帯主的外国人住民,其世帯主也是外国人住民时,办理这些届出或与世帯主的续柄有变化时,须附「世帯主との続柄を証する文書」(如结婚证明书)。窗口和所需材料以各市区町村为准。
优先婚后改名时,14日以内办理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届出待重新核对
姓名因结婚变化的中长期在留者,须在变化之日起14日以内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交「在留カード記載事項変更届出」,免手续费。须提交记载新姓名的护照及结婚证明书(与日本人结婚时为戸籍謄本)和照片,并出示现有在留卡;最好先办好护照的更改或换发,否则可能无法当日交付新卡。姓名没有变化则不需要办理。
加入配偶的健康保险・成为国民年金第3号被保险者待重新核对
婚后成为配偶健康保险的被扶养者时,由配偶(被保险者)向公司提交「健康保険 被扶養者(異動)届」和「国民年金 第3号被保険者関係届」(两者为一体的届书),由公司在事实发生后5日以内提交给日本年金機構;健康保险组合的手续经各组合办理。被扶养者须在日本有住所(住民票),年收入原则上未满130万日元,同居时还须低于配偶收入的一半(别居时低于配偶的汇款额),配偶不要求同居。20岁以上未满60岁、由加入厚生年金的配偶扶养的人为第3号被保险者,自己不交保险费。原来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转入配偶健康保险后须在14日以内到市区町村办理退出。
所得税的配偶者控除按当年12月31日的状况判断:民法上的配偶(事实婚不算)、与纳税人生计一致、配偶合计所得金额62万日元以下(令和8年分起适用;仅有工资时工资收入136万日元以下),且纳税人本人合计所得金额1,000万日元以下。配偶合计所得金额超过62万日元、在133万日元以下的,可以适用配偶者特別控除。公司员工一般通过年末調整申报,其他人通过确定申告申报。
优先以配偶者身份生活时,确认是否需要变更在留资格待重新核对
结婚本身不会自动改变在留资格,继续从事现有在留资格的活动(如工作)时可以继续持有。与日本人或永住者结婚,不再从事原在留资格的活动而以配偶者身份生活时,出入国在留管理庁要求尽快申请变更为「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或「永住者の配偶者等」;不从事原在留资格的活动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申请期间为变更事由发生起至在留期限当天。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工作类在留资格、由其扶养的,相关在留资格为「家族滞在」。窗口申请获批时按许可期间缴纳手续费10,000~75,000日元(2026年9月30日前受理的仍为6,000日元),标准处理期间1~2个月。
协议离婚随时可以向届出人本籍地或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提交离婚届,须有2名成年证人签名并出示本人确认证件;裁判离婚(判决・调停・审判)须在裁判确定之日起10日以内提交,并附判决书副本及确定证明书、调停调书副本等。配偶死亡时,亲属・同居者等须在得知死亡之日起7日以内(在国外死亡为3个月以内)向死亡地、本籍地或届出人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提交死亡届,并附死亡诊断书或尸体检案书。均免手续费。
原来是配偶的被扶养者时,14日以内切换年金和健康保险待重新核对
离婚后不再是配偶的被扶养者。原来是国民年金第3号被保险者、离婚后又不加入厚生年金的,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到住所地市区町村提交种别变更届(第1号被保险者),之后每月自己缴纳国民年金保险料;漏报会导致年金记录与实际不符,日后可能被追溯更正并要求补缴,补缴不了的变成未缴期间。健康保险方面,离婚属于删除被扶养者的事由,由配偶经公司提交;没有加入其他健康保险的,须在14日以内到市区町村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离婚时还可以请求分割厚生年金记录(年金分割),期限原则上为离婚次日起5年以内(2026年4月1日前离婚的为2年以内)。
世帯或世帯主有变化时,14日以内办理住民登记待重新核对
离婚或死别后,在同一住址世帯主变更、世帯分开等,有变化的人须在变更之日起14日以内向市区町村提交世帯变更届(住民基本台帳法第25条);搬家时按转出・转入届办理(在留卡带去办理即视为完成住居地届出)。
优先离婚后改回原姓时,14日以内办理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届出待重新核对
在留卡上的姓名有变化的中长期在留者,须在变化之日起14日以内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交「在留カード記載事項変更届出」,免手续费;须提交照片、记载变更后姓名的护照等证明资料,并出示现有在留卡。最好先办好护照的更改或换发。所需证明资料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庁页面为准。
児童扶養手当面向抚养父母已解除婚姻、或父或母已死亡的孩子(18岁后第一个3月31日前,残疾儿童未满20岁)的父母等,有所得限制;2026年4月起全额支给月额48,050日元(预计额),每年1・3・5・7・9・11月支给。实施主体为都道府県、市及设置福祉事務所的町村,申请方法请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确认。
优先离婚・死别后14日以内提交「配偶者に関する届出」待重新核对
以配偶者身份持「家族滞在」「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的中长期在留者,与配偶离婚或死别后,须在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提交「配偶者に関する届出」。可通过电子届出系统在线提交(需事先注册),也可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窗口(出示在留卡)或邮寄(附在留卡复印件);不需要离婚届受理证明书等资料。不能在离婚前提前届出。未届出或虚假届出有罚则,也可能在在留申请时不利;超过期限也应尽快届出。持「定住者」的人不需要此届出。
优先停止配偶者活动满6个月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待重新核对
以配偶者身份持「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的人(日本人・永住者等的子女除外),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配偶者身份的活动而在留的,属于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入管法第22条の4第1項第7号),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官方列出的不取消例子包括:因配偶暴力(DV)暂时避难或需要保护、因抚养孩子等不得已别居但生计一致、因本国亲属伤病等持再入国许可长期出国、离婚调停或离婚诉讼中。出入国在留管理庁说明,离婚・死别后原则上需要变更在留资格;拟取消时会考虑给予申请变更在留资格或永住许可的机会。
优先家族滞在:离婚・死别后尽快咨询变更在留资格待重新核对
「家族滞在」是以受扶养的配偶者或子女身份从事日常活动的在留资格。出入国在留管理庁说明,与配偶离婚或死别后原则上需要变更在留资格,请在提交配偶者に関する届出后向附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咨询。「家族滞在」属于入管法別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该在留资格的活动(有正当理由除外)属于在留资格取消事由之一。
离婚・死别后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可能变更为「定住者」待重新核对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开了从「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变更为「定住者」获准和未获准的事例:获准事例涉及抚养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亲权、监护・养育实绩)、婚姻和在日期间较长、有一定收入、因DV导致婚姻破裂等;未获准事例涉及有犯罪判决、长期单独在国外、婚姻实际同居期间很短等。是否许可由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综合判断,即使与事例相似结论也可能不同。另外,即使已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配偶者活动,抚养日本国籍亲生子女等情况下也可能获准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
优先离职后 14 日以内向入管提交「所属機関に関する届出」待重新核对
离职(与契約機関的契约终止,或从活動機関离脱)之日起 14 日以内,须由本人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申报。技人国、高度専門職1号イ・ロ、特定技能等提交「所属(契約)機関に関する届出」(契约终止用参考様式1の4);経営・管理、技能実習、高度専門職1号ハ等提交「所属(活動)機関に関する届出」。可用電子届出システム、窗口或邮寄提交,无手续费。之后与新单位签约时,须在签约之日起 14 日以内再次申报。
优先连续 3 个月以上不从事在留资格活动,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待重新核对
持入管法别表第 1 的在留资格(技人国、特定技能、技能実習、経営・管理等)者,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以上(高度専門職2号为 6 个月)不从事该资格的活动,属于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入管法第 22 条の 4)。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举例:离职后为寻找再就职单位进行会社訪問等、被认定为在进行具体求职活动的,可能被视为有「正当な理由」而不取消,但是否有正当理由须个别具体判断。在留资格被取消时,原则上会指定最长 30 日的出国准备期间。
优先离职后健康保险:任意継続(20 日以内)或国民健康保険(14 日以内)待重新核对
离职后不立即加入新单位健康保险的,须选择:①协会けんぽ的任意継続——资格丧失日前一天为止连续 2 个月以上为被保险者,资格丧失日(退职日次日)起 20 日以内(20 日当天为周末・节假日时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邮寄须必达)向住所地的协会けんぽ支部提交申出書;最长 2 年,因需自付原雇主负担部分,保费约为退职时的 2 倍(有上限)。②国民健康保険——在日本有住所且不属于其他医保的人为被保险者,须在 14 日以内向市区町村提交加入届出;例如新宿区要求健康保険の資格喪失証明書,迟交时须追溯至资格发生月缴纳保险料(各市区町村不同)。③符合条件时作为家人健康保险的被扶養者。因倒産・解雇等离职的特定受給資格者、或特定理由離職者,国民健康保険料按前年给与所得的 30/100 计算(失业时至次年度末)。以上任意継続规定为协会けんぽ的规定。
离职后 14 日以内加入国民年金第 1 号;交不起可申请免除・納付猶予待重新核对
在日本居住的 20 岁以上 60 岁未满者,离开厚生年金后(不成为配偶者的被扶養者时)成为国民年金第 1 号被保险者,须在退职日次日起 14 日以内向住所地市区町村提交「国民年金被保険者関係届書(申出書)」,携带基礎年金番号通知書等或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可能需要能证明资格丧失日的離職票等。原来作为第 3 号被扶养的配偶者也须改为第 1 号。保险料难以缴纳时可申请免除・納付猶予;因失业申请时适用「失業等による特例免除」,不问本人前年所得,需附離職票或雇用保険受給資格者証等复印件。可追溯申请至申请时点 2 年 1 个月前的期间;不办手续而未缴的期间,老齢基礎年金中相当于国库负担的一半也拿不到。
领取条件:离职前 2 年内雇用保険被保险者期间通算 12 个月以上(特定受給資格者・特定理由離職者为离职前 1 年内 6 个月以上),且有就职意愿和能力、处于失业状态。流程:收到公司交付的「雇用保険被保険者離職票(-1、2)」→到住所管辖的ハローワーク办理「求職の申込み」并提交離職票等→受给资格决定→参加说明会→原则每 4 周 1 次失业认定。求职申请后的 7 日为「待期」,不支付;2025 年 4 月 1 日以后因自己原因离职的,待期结束后原则还有 1 个月的给付限制(5 年内第 2 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自己离职或重责解雇为 3 个月)。领取期间原则为离职次日起 1 年,过期即使有剩余天数也不能领取。
住民税:离职后未扣完的部分改为本人缴纳(普通徴収)待重新核对
个人住民税按 1 月 1 日的住所、以前一年的所得课税。在职时由公司从工资中代扣(特別徴収);离职后不再领工资时,除离职时一次性扣除的情况外,剩余税额改为普通徴収,由本人按市区町村寄来的納税通知書缴纳(例如新宿区,各市区町村不同)。离职当年有收入的,下一年度仍会按该收入课税。
年中离职且未再就职:次年确定申告可能退税待重新核对
年中离职后当年未再就职的,不能接受年末調整,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可能多缴;可在离职次年 1 月 1 日起 5 年以内向所辖税務署提交确定申告(还付申告)退回。同一年内再就职的,原则上由新单位把前单位的工资合并进行年末調整。公司须在退职日以后 1 个月以内交付「給与所得の源泉徴収票」,请妥善保管。
优先不带再入国許可出国,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即消灭待重新核对
在日外国人未取得再入国許可(含みなし再入国許可)而出国的,所持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消灭;以后再来日本须重新取得签证并经上陆审查。还有可能回来的,1 年以内回来可在出国时于再入国 ED 卡勾选并向审查官表明适用みなし再入国許可,超过 1 年须事先申请再入国許可。确定彻底离开日本的,不需要这些手续。
不带再入国許可出国时,在出入国港交还在留卡待重新核对
中长期在留者出国(使用再入国許可出国的除外)时在留卡失效,须立即返还,返还地点为出入国港。持再入国許可出国但在有效期间内未再入国的,在留卡同样失效,须在失效之日起 14 日以内返还(可邮寄至東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おだいば分室)。期限内未返还的可能被处以罚金。
优先永住者:不带再入国許可出国会失去永住资格待重新核对
永住者同样适用:未取得再入国許可(含みなし)出国的,「永住者」在留资格消灭,之后想回日本须作为新入境者重新申请签证。若将来可能回来,1 年以内用みなし再入国許可(在留卡有效期限早于 1 年到来时以该期限为准,且不能在海外延长),超过 1 年须出国前申请再入国許可(有效期间最长 5 年,手续费单次 4,000 日元、多次 7,000 日元);在有效期间内未再入国的同样会失去资格。
出国前向市区町村提交转出届(国外转出)待重新核对
移居国外也须向住所地市区町村提交转出届。例如新宿区:可在搬离 14 日前起(或搬离后 14 日以内)提交,本人或同一世帯者办理,代理人须委托书,外国人住民携带在留卡作为本人确认证件(各市区町村不同)。提交转出届也是之后请求脱退一時金的前提。
国民健康保険:日本没有住所即不再是被保险者,脱退须在 14 日以内向市区町村提出(例如新宿区,出国时须办理脱退并交还資格確認書;未办理而继续使用区国保就诊的,之后须返还医疗费)。国民年金:第 1 号被保险者居住海外即丧失资格,不再是强制加入对象;海外居住者的任意加入仅限日本国籍者。
优先脱退一時金:在日本没有住所之日起 2 年以内请求待重新核对
非日本国籍者在国民年金・厚生年金资格丧失并离开日本后,可请求脱退一時金。主要条件:国民年金保险料缴纳期间等或厚生年金加入期间 6 个月以上(两者不合算)、未满足老齢年金受给资格期间(10 年)、在日本没有住所,且须在日本没有住所之日起 2 年以内请求;计算月数上限为 60 个月。日本年金機構受理时住所仍在日本则不能请求,须先提交转出届;出国前寄出的,须在转出(预定)日以后送达。领取后,此前所有加入期间不再计入年金加入期间;与日本签有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可能可以通算期间,请慎重考虑。请求书用邮寄或电子申请提交给日本年金機構(有共済组合期间的另有规定)。
住民税:出国前选任納税管理人,或预缴・缴清待重新核对
个人住民税对 1 月 1 日在市区町村有住所的人课税,年中出国也须缴纳当年度税额。例如新宿区:在 6 月上旬納税通知之前出国的,须选任納税管理人或预缴(予納);收到納税通知后出国的,须选任納税管理人或全额缴清。指定納税管理人须提交本人和納税管理人双方签名的申告书(各市区町村手续不同)。
所得税:出国前準確定申告,或选任納税管理人待重新核对
税法上的「出国」指不提交納税管理人届出而在日本没有住所及居所。需要确定申告的人「出国」时,须在出国之前完成确定申告(準確定申告)。出国后仍要办理申告、接收税务文件或领取退税的,须选任納税管理人,并在出国日之前向所辖税務署提交「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解任届出書」(可用 e-Tax)。年中离职且未经年末調整的,所得税可能多缴,可通过还付申告退回。
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国外继续使用仅限日本国籍待重新核对
2024 年 5 月 27 日起,日本国籍者在国外转出前办理手续,可在国外继续使用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该手续的对象为日本国籍者(例如新宿区、岡崎市的说明)。外国籍者国外转出时卡如何处理,各市区町村说明不同,请在提交转出届时向窗口确认。
搬到其他市区町村:事先提交转出届,迁入后 14 日以内提交转入届待重新核对
搬到其他市区町村的人须「事先」向原住址提交转出届(住民基本台帳法第24条;新宿区窗口为搬家 14 日前起或搬家后 14 日以内),迁入后 14 日以内向新住址提交转入届(第22条);在同一市区町村内搬家的,14 日以内提交转居届(第23条)。转入届・转居届都不能在开始居住前办理。持电子证明书有效的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的,可经マイナポータル在线提交转出届(2023 年 2 月 6 日起全国可用),转入届仍须本人到新住址窗口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作虚假申报的,处 5 万日元以下过料(第52条)。
优先搬离后 90 日以内不申报新住居地,属于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待重新核对
中长期在留者从已申报的住居地搬离后,无正当理由自搬离之日起 90 日以内不申报新住居地的,法务大臣可以取消在留资格;申报虚假住居地的也是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条の4第1項第9号・第10号)。90 日不是申报期限,申报期限仍是 14 日。因此被取消时,会指定最长 30 日的出国所需期间。不申报新住居地的处 20 万日元以下罚金,虚假申报的处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20 万日元以下罚金(第71条の5、第71条の2)。
持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转入届时同时提交卡,否则卡会失效待重新核对
持卡者办理转入届时,须同时向新住址的市区町村提交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番号利用法第17条第6項);在同一市区町村内转居的,也须在 14 日以内提交卡(同条第8項)。办理转出届后,转出预定日起满 30 日或转入之日起满 14 日仍未办理第一次转入届的,以及转入届之日起 90 日以内未在新住址提交卡(继续使用手续)的,卡失效(番号利用法施行令第14条)。以文京区为例,手续需要住民基本台帳用暗証番号(4 位数字)。
国民健康保険 14 日以内申报;国民年金视マイナンバー关联情况待重新核对
加入国民健康保険的,由世帯主在 14 日以内申报:搬到其他都道府县时向原住址提交资格丧失届、向新住址提交资格取得届;在同一都道府县内搬到其他市区町村时分别向两地申报住址变更(国民健康保険法施行規則)。以新宿区为例,迟交须追溯至资格发生月缴纳保险料。国民年金:マイナンバー与基礎年金番号已关联的,原则上不需要申报住址变更;未关联的人、短期在留外国人等须申报,第1号被保険者在 14 日以内向市区町村提交变更届(国民年金法施行規則第8条),加入厚生年金的人向公司申报。
领取児童手当的:转出预定日次日起 15 日以内向新住址申请待重新核对
领取児童手当的人搬到其他市区町村时,须在转出之日(转出预定日)的次日起 15 日以内向新住址的市区町村申请(認定請求),才能继续领取;超过 15 日的,原则上迟延月份的手当无法领取。公务员向工作单位申请。
连续 5 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18 岁以上且依本国法有行为能力、素行善良、能维持生计、无国籍或因归化丧失原国籍、未企图以暴力破坏宪法或政府等。法務省另说明还需要具备日常生活所需的日语能力。
申请窗口为住所地管辖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15 岁以上本人须亲自前往并以书面申请,不收手续费。所需材料因国籍、身份关系、职业而异,官方要求申请前先咨询;官方未设标准处理期间。
永住ガイドライン把纳税、公的年金和公的医疗保险保险料的缴纳、入管法规定的申报等公的义务的适正履行列为要件之一;即使申请时已补缴,未在原定期限内缴纳的原则上会被消极评价。
准备材料:证明书须为发行后 3 个月以内待重新核对
就劳类在留资格和家族滞在的申请人,需要最近 5 年的住民税课税(非课税)证明和纳税证明、国税「納税証明書(その3)」,以及最近 2 年公的年金和医疗保险的缴纳证明。标准处理期间为 4~6 个月。
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或子女,可免除「素行善良」和「具备独立生计的资产或技能」两项要件,但仍需符合「永住符合日本国的利益」要件(包括公的义务的履行)。
优先新版永住ガイドライン 2027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待重新核对
2026 年 10 月 1 日改定的永住ガイドライン原则上适用于 2027 年 4 月 1 日以后的申请。主要变化:①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者特例改为「实体を伴った婚姻生活5年以上,且连续在留3年以上」(实子等为连续在留3年以上);②原则上把具备B1相当以上日语能力作为考虑要素(高度人材外国人及其家族、在日本受初等・中等教育累计6年以上者等除外);③确认对日本制度・规则的理解,学龄期的子女须上小学・中学;④过去10年内无合理理由一次出国半年以上或通算2年6月以上,原则上消极评价;⑤收入看世帯年收是否持续高于与世帯人数相应的日本人世帯平均收入水准(家族滞在等非就労資格者的资格外活动收入不算入),年金看将来的受给见込额;⑥「就労資格5年」不含技能実習・育成就労・特定技能1号・企業内転勤等;过去曾受「滞納処分」等原则上也会被消极评价。其中收入和「不成为公共负担」两项,也适用于2026年4月1日以后提出、10月1日时仍在审查中的申请。具体金额未公布。
永住许可手续费:2026 年 10 月 1 日起为 20 万日元待重新核对
获得许可时用収入印紙缴纳 200,000 日元。2026 年 9 月 30 日之前受理的申请,即使 10 月 1 日以后才获得许可,也按改定前的 10,000 日元缴纳。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可减额为 20,000 日元,详见官方页面。
如果在到期日前已经提出更新或变更申请,在审查结果出来前可以继续在留(特例期間,最长到期日起 2 个月)。如果没有提出申请,请立即直接向住居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咨询。
不管接下来打算如何,都需要在到期日前提出在留期間更新或在留資格変更等申请。在留期间 6 个月以上的人,从到期日前 3 个月起可以申请。
材料因在留资格而异,请先查看自己在留资格的官方专页。课税・纳税证明向当年 1 月 1 日所住的市区町村申请,公司出具的材料也要提前索取。官方ガイドライン把纳税义务的履行列为审查时考虑的要素。
优先在留期限前 3 个月起可以申请在留期間更新待重新核对
在留期间 6 个月以上的人,可从到期日前 3 个月起向住居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递交,或通过在留申請オンラインシステム在线申请。官方公布的标准处理期间为 2 周~1 个月。
窗口申请最晚在到期日当天递交;在线申请不能在到期日当天提交。到期前提出申请、到期日仍未出结果的,在特例期間(最长到期日起 2 个月)内可以继续在留。
手续费: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按许可期间分档待重新核对
获批后缴纳手续费。窗口申请用収入印紙缴纳,金额按许可的在留期间从 1 万日元(3 个月以下)到 7.5 万日元(5 年以上)不等;在线申请的金额和缴纳方法见官方页面。
永住者没有在留期间,但在留卡有有效期限,有效期间更新须在届满前办理。请尽快向住居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咨询。
优先永住者:在留卡有效期满前 3 个月起可以更新待重新核对
16 岁以上永住者的「在留カードの有効期間の更新申請」可从有效期满前 3 个月起申请,免手续费,原则上当日交付。2026 年 6 月 14 日以后交付的卡,有效期至交付日后第 10 个生日。
在留卡有效期间更新须在有效期间届满前办理,请留意卡片正面记载的有效期限。
出国之日起 1 年内再入国的,出国时在 ED 卡上勾选みなし再入国栏并向审查官表明即可,无需事先手续。在留期限早于 1 年到来时,须在在留期限前回来;みなし的有效期间不能在海外延长。
优先超过 1 年:出国前申请再入国許可待重新核对
出国前向住居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请,有效期间在现有在留期间范围内最长 5 年。手续费一次有效 4,000 日元、多次有效 7,000 日元,标准处理时间为当日。不带再入国許可(含みなし)出国,在留资格会消失。
不能在海外的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在留期間更新,需要在在留期限前回到日本办理。
住民税按 1 月 1 日的住所课税,年中出国不影响当年度已产生的住民税。不再在日本有住所但仍需处理申告等事项时,在出国之日前选任納税管理人并提交届出;需要确定申告而没有选任的,须在出国前完成申告。
优先离职・入职后 14 日以内向入管申报待重新核对
由本人在事由发生之日起 14 日以内提交「所属機関に関する届出」(技人国、高度専門職、特定技能等为契約機関,経営・管理等为活動機関)。可用電子届出システム、窗口或邮寄提交。即使已经拿到更新许可,也需要另行申报。
持工作类在留资格的人,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以上不从事该资格的活动,属于在留资格取消事由。为再就职进行具体的求职活动可能被认为有正当理由,但需要个别判断。
新工作内容不在现在留资格的范围内时,需要申请在留資格変更。想事先确认时,可以申请「就労資格証明書」(任意,手续费 2,000 日元,在线 1,600 日元)。
优先变更在留资格:开始新活动前取得许可待重新核对
要从事其他在留资格的活动时(如毕业后就职),从变更事由发生时起到在留期限当天之前提出「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不从事原在留资格的活动时,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
优先経営・管理: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适用新基准待重新核对
新基准包括资本金等 3,000 万日元以上、雇用 1 名以上常勤职员、申请人或常勤职员中至少 1 人具备 B2 相当日语能力、相关学位或 3 年以上经营管理经历、事业计划书须经专家确认等。2028 年 10 月 16 日前申请续签的,即使不符合新基准,也会结合经营状况等综合判断。
育成就労制度将于 2027 年 4 月 1 日施行待重新核对
育成就労制度取代技能実習。施行时已在日本进行技能实习的人,可按原认定计划继续,但不能从技能実習转入育成就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