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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签证新基准:资本金3000万日元、雇用与日语要件

2025年10月16日起,在留资格「経営・管理」的许可基准大幅修改。本文按官方说明整理资本金、常勤职员、日语、经历、事业计划书五项新要件及已在留者续签的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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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七条第一項第二号の基準を定める省令」(上陆基准省令)和「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的修改已于令和7年(2025年)10月16日施行,在留资格「経営・管理」(经营管理)的许可基准随之大幅提高。本文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布的说明资料和Q&A,整理新基准的内容和对已持有该资格者的过渡措施,适合正在考虑来日创业、或已经以经营管理资格在留、即将续签的读者。

要点

  • 施行日为2025年10月16日;此后受理的认定、变更、续签申请原则上适用新基准。
  • 资本金等需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并须雇用1名以上常勤职员(限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永住者等「法別表第二」资格者)。
  • 申请人或常勤职员中至少1人需具备「日本語教育の参照枠」B2相当以上的日语能力(如JLPT N2以上、BJT 400分以上等)。
  • 申请人需有相关领域的博士/硕士/专门职学位,或3年以上经营管理经历;在留资格决定时的事业计划书须经中小企業診断士、公認会計士或税理士确认。
  • 已在留者在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前申请续签的,即使不符合新基准,也会结合经营状况和符合新基准的可能性判断,不会仅因此一律不许可。

五项新要件

1. 常勤职员的雇用

申请人经营的公司等需雇用1名以上常勤职员。这里的「常勤職員」仅限日本人、特别永住者,以及持「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法別表第二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法別表第一资格的外国人不计入本项。

是否属于常勤,按Q&A的说明,看其是否在一定勤务计划下、除休息日外每天在所定时间内经常从事该工作。以「在籍出向」「派遣」「請負」形式工作的人,不能视为该事业所的常勤职员。

2. 资本金等的金额

需要3,000万日元以上的资本金等:

事业主体 判断标准
法人 株式会社的实缴资本金额,或合名・合資・合同会社的出资总额
个人事业主 为经营事业投入的总额,包括事业所的确保、雇用职员的工资(1年份)、设备投资经费等

按Q&A:资本準備金、资本剩余金、利益剩余金不计入;法人不能把员工工资、事务所维持费等与资本金合算;同时经营多家公司的,需其中任意1家资本金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

3. 日语能力

申请人或常勤职员中,任意1人需具备相当程度的日语能力,即「日本語教育の参照枠」B2相当以上。注意此处的「常勤職員」包括持法別表第一资格的外国人(与第1项不同)。日本人、特别永住者以外的人,需符合下列之一:

  1. 日本語能力試験(JLPT)N2以上
  2. BJTビジネス日本語能力テスト400分以上
  3. 作为中长期在留者在日本在留20年以上
  4. 毕业于日本的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
  5. 在日本完成义务教育并高中毕业

4. 经历(学历・职历)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之一:

  • 取得经营管理、或与所申请事业业务所需技术/知识相关领域的博士、硕士或专门职学位(含外国授予的相当学位);
  • 具有3年以上事业经营或管理的职历。基于「特定活動」进行起业准备活动的期间可计入。

5. 事业计划书的专家确认

在留资格决定时提交的事业计划书,须经「经营相关专门知识者」确认其具体、合理且可实现。施行日时点,该专家为中小企業診断士、公認会計士、税理士。申请人所经营公司的董事或员工不能担任评价者;作为外部顾问的公認会計士、税理士则可以。

审查中的其他重点

  • 事业所:须确保与新规模相符的事业所,原则上不认可自宅兼作事业所。
  • 经营实态:通过业务委托等方式、看不出作为经营者的活动实态的,不视为「経営・管理」活动。
  • 许可证照:会要求提交事业所需许可的取得情况资料;有正当理由(如须先获在留许可才能取得)时,改在下次续签时提交。
  • 公租公课:续签时会确认劳动保险(雇用保险、劳灾保险)、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加入和缴纳情况,以及法人税、消费税、源泉所得税、住民税、事业税等的缴纳情况。
  • 长期出国:在留期间内无正当理由长期出国的,会被视为在日本没有活动实态,不予续签。Q&A提到,再入境出国累计超过在留期间过半的情况会被关注。

过渡措施

施行前已受理的申请

施行日前一天(2025年10月15日)前已受理、仍在审查中的认定、续签等申请,适用修改前的许可基准。

已持有「経営・管理」者的续签

  • 2028年10月16日前申请续签:即使不符合新基准,也会根据经营状况、今后符合新基准的可能性等作出判断。官方Q&A明确,在此期间不会仅因不满足新基准而不予续签。审查中可能被要求提交经营专家的评价文件。
  • 2028年10月16日后申请续签:原则上需符合新基准。但即使不符合,如经营状况良好、切实履行法人税等纳税义务、且预计到下次续签时能满足新基准,也会综合其他在留状况判断。Q&A还说明,不会仅因资本金不足3,000万日元就一律不许可。
  • 以「経営・管理」活动为前提的「高度専門職1号ハ」同样适用上述处理。

永住和高度专门职的影响

施行日后,如不符合新基准,则不认可从「経営・管理」「高度専門職1号ハ」或以经营管理为前提的「高度専門職2号」申请永住,也不认可从「高度専門職1号ハ」变更为「高度専門職2号」。

从「特定活動」变更

  • 特定活動44号(外国人起業家):确认证明书在相关告示修改施行前交付的,适用旧基准;施行后交付的,适用新基准。
  • 特定活動51号(未来創造人材):施行日前一天已在申请或已持该资格在留的,适用旧基准;施行日后申请的,适用新基准。

时间节点

  1. 2025年10月10日:入管厅公布修改主要内容。
  2. 2025年10月16日:修改后的省令施行,新申请适用新基准。
  3. 2026年4月15日以后的申请:属于类别3、4的需要追加材料;从事事业管理的,需要所属机构代表者的申告书(见「在留資格「経営・管理」」页面)。
  4. 2028年10月16日:施行满3年,过渡期结束;此后的续签原则上需符合新基准。

常见误区

  • 「雇了一个持技人国签证的外国员工就满足常勤要件」:常勤职员要件只认日本人、特别永住者和法別表第二资格者;法別表第一资格者只可用于满足日语要件。
  • 「资本准备金或垫付的工资也能凑够3,000万日元」:法人只看资本金或出资总额,资本准备金等不计入,也不能与工资、房租合算。
  • 「过渡期结束后不满3,000万日元就一定被拒」:官方表示不会仅因此一律不许可,但需要经营良好、按时纳税、预计下次续签时能达标等条件,并综合判断。
  • 「事业计划书找本公司员工或任何专家确认即可」:施行时点限于中小企業診断士、公認会計士、税理士,且本公司董事和员工不可。

官方原文

以下是本文依据的官方页面,办理前请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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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仅供参考,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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